8.3 光(电)缆线路防雷
8.3.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,光(电)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。
8.3.2 无金属线对、有金属构件的直埋光缆线路的防雷保护选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直埋光缆线路防雷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10m深处的土壤电阻率ρ10小于100Ω·m的地段,可不设防雷线。
2)ρ10为100Ω·m~500Ω·m的地段,应设一条防雷线。
3)ρ10大于500Ω·m的地段,应设两条防雷线。
4)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。
2 当光缆在野外硅芯塑料管道中敷设时,防雷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ρ10小于100Ω·m的地段,可不设防雷线。
2)ρ10不小于100Ω·m的地段,应设一条防雷线。
3)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。
3 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作电气连通。
4 局站内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。
5 雷害严重地段,光缆可采用非金属加强芯或无金属构件的结构形式。
8.3.3 光(电)缆线路宜绕避雷暴危害严重地段的孤立大树、杆塔、高耸建筑、行道树、树林等易引雷目标。当无法避开时,应采用消弧线、避雷针等措施对光(电)缆线路进行保护。
8.3.4 架空光(电)缆线路除可采用本规范第8.3.2(3、4、5)条(款)措施外,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光(电)缆架挂应在保护线条的下方。
2 光(电)缆吊线应间隔接地。
3 电缆金属屏蔽层的线路两端应接地,接地点可在引上杆、终端杆或其附近。电缆线路进入交接箱时,可与交接箱共用地线接地。单独做金属屏蔽层接地时,接地电阻应符合表8.3.4的规定。
表8.3.4 金属屏蔽层地线接地电阻标准
4 雷害特别严重地段应装设架空地线。
8.3.5 在局(站)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,光(电)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。